公司在我入职一个月内未与我签订合同 在我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告知我试用期不通过 并且在此期间也没有补签劳动合同 与我解约 我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应补偿给我的双倍工资 突然 公司要求于我补签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表明 试用期不通过不给予补偿 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程序嘛 这个算违反劳动法嘛 我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嘛
2026-01-17 07:25关于您的提问,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则构成了违法。 其次,在试用期内,如果公司认为您的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即使如此,公司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通知,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再次,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建议您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公司的要求进行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您对公司的行为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