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尿毒症,现在常规透析,36岁,9月8日到9月20日第一次住院,隔了31天,第二次住院10月22到10月29,请问第一次的医疗期清零了吗,第二次的医疗期重新算吗?我这种病可以延长医疗期24个月吗 ?怎么延长?
2026-02-25 21:4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可以根据本人情况,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休养。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您的问题,首先,您应该及时与医院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包括您的病情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其次,您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以确认是否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标准。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