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到现在这个单位正式上岗,没跟我签劳动合同,15年几月忘了签了一份临时合同,时间是到2020年,2017年5月单位突然通知不用我了,原因是效益不好。我就去维权了,因为影响不好,单位找我说撤诉的可以回去上班并且给我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交保险。我同意了回去上班2017年6月30签的正式劳动合同,时间是2015年6月30日到2018年6月30日。虽然单位跟我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社会保险只给我交了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的。2015年6月30日到2017年6月的没给我交社会保险。2018年5月15日劳资科又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给签了,拿了一份单位自己打印的合同解除通知书让我签字,我没签。请
9天前您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30日终止,因为您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并且单位未及时续签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认为单位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和文件,以便将来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