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叫王斌学2017年9月进入彬长铁路运输公司从事铁路线路维修工作,2017年12月28日因腰背疼痛检查脊柱侧弯,无法从事体力劳动,2018年3月7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公司人力资源以我不符合扣押我个人冬季取暖费共计2300元,咸阳市既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可查证我的出勤天数,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感谢!
2025-09-07 16:50尊敬的法律顾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彬长铁路运输公司从事铁路线路维修工作。然而,您的腰部和背部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导致您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并要求公司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因此,您有权利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所以,公司在您离开时应该支付给您适当的补偿金。 至于关于您提到的“冬季取暖费”问题,这通常属于企业的福利项目,而不是劳动者的权益范围之内。如果您认为公司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请您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尽快与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请您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持良好的职业态度,期待未来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