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调动,最近需要转租,关于第十条与房东发生了分歧,房东认为是租满12个月后的退房需要提前1个月告知,而我认为是在租期内任何时候提前一个月告知,我均尽到了合同要求的义务,我合同上的租期为2017.03.24-2018.03.24,在今年的5月15号左右告知房东,我需要退房,并且愿意再支付一个月的房租,房东那是压二付一,因此房东将押金的一半退与我就可以,但房东坚持,我只能在6月5之前找到下一个租客,不然,不退押金,这个事情我应该怎么办
2024-10-10 11:14您遇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首先,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有明确的通知义务,即应在约定的时间点提前通知房东,以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在此情况下,您的做法并不违反这一基本规则。您于2017年3月24日开始租赁房屋,直到2018年3月24日结束。这意味着您在租期内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您希望提前退房并支付剩余租金。 然而,房东坚持要求在租赁期间的任何时间都需提前一个月告知。这似乎是对租赁条件的一种误解或过高的要求。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在租赁期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前通知房东您的意图,以便房东可以安排其他潜在租户。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尝试直接向房东解释您的理解,并提供证据证明您的行为符合一般租赁合同的要求。例如,您可以出示您在5月15日通知房东您希望提前退房的事实,以及您表示愿意支付剩余租金的承诺。如果您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那么可能会让房东重新考虑其先前的决定。 此外,建议您保留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以备将来可能的争议处理。最后,请记住,尊重和遵守租赁合同规定对于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