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鞍山粮食局小区(祖籍遗留)的房子,在1992年年底动迁并取得动迁手续。我把动迁手续拿到厂房产科协商代建费,并遗留在厂房产科,不知什么原因,厂房产科科长把我的动迁手续转给了厂办主任(段)段通过以我的名义让单位提交了代建费,取暖费后:获得了本地安置一处房子(45.47平属公租房)。段在04年低价(1万两千五)把这处房子转卖给另一个人,这个人为了取得合法居住权,让我配合他更名过户(我不同意配合)把我告到法院。(铁东法院已下传票5月9日开庭)。请问律师:此处房子的一切证据和手续都是我的名字,况且我没有和任何人签过任何协议,没收过任何人的钱,我如何维权,另外公租房没有产权可以买卖吗?
2024-10-02 05:47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动迁补偿款是否属于您个人所有。如果您是按照法定程序获得的动迁补偿款,并且该款项与您个人相关联,那么这些款项应当属于您个人所有。 公租房使用权能否转让。关于公租房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公租房使用权不能自由转让给他人。 法律途径。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您可以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实际购买者,或者证明公租房不属于您个人所有。 请记住,具体的法律建议需要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请您务必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