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可以要补偿吗
2025-01-23 11:43《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无理由辞退,则可能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其他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并不包括“无理由辞退”。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而进行的无故辞退行为,员工可能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