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9月底离职,之前离职单是填的29号,昨天让我去改30号,让我30号必须上班,但是那天是周六补国庆的假期的,但是我10月都没有在公司,并没有补到假期,如果我九月29号离职是没有全勤,这样做是否违背了劳动法
2025-01-23 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您是在9月份29日离职,那么您应该在9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您的离职意向。 然而,在您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要求您更改离职日期为9月30日,并且希望您在9月30日上班,这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在9月29日之后仍坚持要求您在9月30日上班,可能会被视为对您的严重违反,从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公司的生产或经营确实需要,您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请求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避免长时间加班导致的工作疲劳等问题。 总之,建议您尽快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真实需求,并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离职手续、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