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请病假封存补充公积金合法吗?
17天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职工死亡为条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提取。”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因请病假而申请公积金账户冻结和封存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公积金提取。因此,对于单位因员工请病假而封存其公积金账户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背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