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2,承包)是否应连带赔偿原告(受伤人,雇员)各项经济损失?案件事实:被告3(发包方)将自家建房工程(单做工全部)包给我做,我将刮塑刷漆工程包给被告1(分包,雇主),被告1雇佣原告来做。案件经过:原告从2米高架子摔下,头先着地,当即昏迷不醒,有一个证人可以证实呕吐物有酒气,有俩个证人可以证实中午饭后喝了酒,入院记录口中有酒气,无司法鉴定酒精含量。原告未证据证实我和被告3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还有在这个问题中第三人造成,怎么理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5-11-26 03:01在您的案件中,您(被告2)作为承包人,与原告(受伤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发包方被告3)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那么原告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被告2)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赔偿的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您和第三人(发包方被告3)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时,才会被视为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雇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意味着即使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也仅由该第三人负责赔偿,而您(被告2)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因此,虽然您可能需要为原告支付部分赔偿金,但您(被告2)不应该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