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民间集资以合同的方式承诺付本还息 这个合法吗
2025-01-11 0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一次或者二次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前款第一项决议或者前两款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改变公司形式、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可以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拟转让的股权设立满一年后进行,且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前款第一项决议或者前两款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改变公司形式、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拟转让的股权设立满一年后进行,且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可以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拟转让的股权设立满一年后进行,且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