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因为城区改造在2012年5月份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置换合同,合同上没有注明交房时间只注明了租房过渡期为2年。今年房子全部完工但是涨价,开发商告知我们如果要房子就按现在的开盘价补差价且要全部付清剩y余放款,如果我们不要房子要钱的话就按3年钱的房价给。请问这样合理吗?
15小时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开发商签订了关于房屋置换的合同,并约定租赁过渡期为两年。然而,现在房屋已经完工并准备出售,开发商要求按照当前的开盘价支付剩余款项或接受购房,否则将收取三年的房价作为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为你有权选择不购买该房产,并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了解其违约行为的具体原因和影响,并争取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