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5年在苏州工业园区一民企休产假128天,公司当时发放基本工资到手每月2000元左右,共计8千元左右。然而今天查到公积金中心发放给公司生育津贴1.71万元。1.71一0.8=0.9万这一部分款项公司未发给我。问题: 1,我于2016年10月已离职,且时隔2年,是否可向公司追讨这笔差额款项? 2,如果还可以追讨,应通过什么途迳?
2021-07-19 11:14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