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土地被修高速公路占用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5-02-15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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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14]3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凡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五)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综上所述,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纠纷,建议您向当地国土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帮助。

2025-02-15 03: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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