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已经立案,但是经过法院找我本人谈话,经办法官以找不到被告,不能送达文书为由。让我撤案,我想咨询专家,法院的做为是否正确。我提出公告送达,法官让我到被告所在村委会开具失踪证明。他们这些人说的是不是正规的程序,涉不涉及,法官渎职,不想给自己找麻烦的原因。是不是想要钱,我知道这些衙门里的人你喂不饱他,他根本不给你办事儿。
3天前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在报纸上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通知被告接受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被告的答复,视为被告已收到上述文件。 关于村委会出具的失踪证明的问题,这通常是一种辅助措施,用于证明被告确实不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虽然村委会可能有相应的管辖权,但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村委会都能提供这类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向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如公安机关或法院指定的机构。 至于您提到的“他们这些人说的不是正规的程序”,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看法,具体取决于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果您对法院的做法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 最后,关于“他们根本不给你办事儿”的说法,这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指责。作为律师,我的职责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并尽最大努力帮助您解决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此存在疑虑,建议您寻求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法律顾问或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