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当时签租房合同时,不是由房东本人签,是由代理人(房东的女儿)签的,签约时没有提供委托书,合同上有注明如甲方为代理人,则甲方代理人需出具司法机构的产权人公证委托书,且出租方签名处没有房东的签名,由房东女儿代签,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可以视为不合法,可以解约,要求房东女儿退还押金?
2025-04-15 20:58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在没有提供委托书的情况下签署的,这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未亲自签字或盖章,而是由其代理人(例如房东的女儿)代替签署,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建议您及时与房东进行沟通,了解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