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和妈妈在诸暨市安华镇一家公司上班,保险合同没有,节假日正常上班,工资不翻倍,一天工作十二个小时,高温补贴没有,直到20171月6号我的手被机器砸到了,当时两根手指拿不下来了。我叫工友帮我,当时两根手的针仍然还在两根手指里面。指上扎入七八根针,后来去医院就诊,大一点的针,取出来了。小一点没有取出来,,后来医生说明天去市医院看看能不能取出来,第二天早上我去市医院骨科专家说,你现在非常难取出来,太小,昨天你刚做好手术,伤口没有愈合,不行,然后说,你这是在,肉里还是骨头无法确认,医院有院规说我不能把你的两根手指切片找针,这是违法的,老板也没有赔偿,只出一千零几十元,,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
2017-10-13 06:2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