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任职一年多,公司因发展方向变动原因要裁员,对我和另外两个同事口头提出开除处理(我们有全程录音,公司未盖章通知但我们有拍照留底)。理由是违反公司章程中的出差没有填写《出差申请表》等流程。但实际公司从未按章程走过,之前的出差费用及工资都是正常报销。后又对我们进行调岗,我们不同意,公司就转而用因岗位调整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并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签了签收回执,但我不能接受他们的赔偿方案。 第一我从未拿到过公司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公司存在5个月没有给我缴社保情况,之后又未按规定社保基数缴纳社保。第三他们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了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为8月1日,但未写赔偿金什么时候发放。第四公司协商态度恶劣我无法接受。 以上情况我选择劳动仲裁还是办理离职手续后到社保局举报要求补缴社保,对自己受益最大影响最小?应该如何处理?
2021-06-12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