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扣发,每缴社保 案情介绍: 本人2017年02月20日入职,2017年10月30日离职,共计在职8个月,离职原因由于公司要实行薪酬制度调整,一直补交社保,选择离职的。 最初进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为4000元每月,试用期从2017.02.20-2017.05.19,为期三个月,在九月的时候公司董事长与我们沟通实行薪酬改革调整,底薪降到了2000元,按照实际完成任务进行增加底薪,与我们商量,最终没有达成自愿没有签字,最终选择离开。 后来发10月工资时,人事部负责发工资的人员通知我说公司只给发放2000元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其他的什么也没有了,我没有同意,也没有签字。
2018-01-04 20:1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