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0月在防城港定购房子一套,按开发商要求交43平米多的定购金(房子总价的百分之五十)共计157756元。开发商约我来面签正规合同,才通知我们现在实测面积比定购面积多了2平方多。我提出商议要求按国家规定,交纳百分之零点三之内的房款,但开发商不同意。让我咨询一下律师。谢谢
2021-07-11 11:14房屋买卖面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