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组村民在2005年自愿将本组河滩地租给邻村王某,建鱼池并承包,承包期20年。承包费一次性付给了村民。2007年因经营有限,经本组组长同意将鱼池转包给我,在2014年因鱼池需要改建维修,经本组村民大会同意,并补偿了村民2万元。现2017年鱼池维修好后,村民要收回我的转包权,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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