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以区政府派出机构不是信息公开主体为由,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该如何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2024-09-06 06:2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如果区人民政府的办事处认为自己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且没有具体的行政职能,则其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对外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对于该办事处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或责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因此,上述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