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是国企集团下属子公司,因预发生股转,现公司裁员。现公司计算员工补偿金的方式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但是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把年底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排除在外。因为绩效工资和奖金尚未发放。支付完赔偿金之后,奖金部分另行发放。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包含全年奖金收入计算平均工资?
2025-11-29 13:48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 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并确保其获得的补偿金包括所有合法薪酬(如基本工资、年终奖等),而不只是扣除任何未发放或未完成的部分。因此,在计算员工补偿金时,不应将绩效工资和奖金从平均工资中扣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其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相关管理人员沟通,要求他们重新考虑计算方法,并确保所有的补偿金均包含所有合法薪酬,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祝您生活愉快! 此为回复内容,不涉及具体数值,请勿使用数字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