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4年被招进信用合作社工作,由于当时系统不完善,错取了一本存折,金额不大一百多点,后失主来领,我原封不动的已将钱如数补齐,并未对单位及个人造成任何损失,事故后,由于操做失误给予我调岗及扣除工资和奖金等处罚,调岗几个月后,领导来我工作地方口头通知我回家休息,并未有任何文件和示意为辞退,回家几年,我四处打听,才知道单位以贪污名意将我辞退,我想问,第一,以当时的金额,我构成负污吗?第二,单位给予我多重处罚,这种行为可以吗?第三,事隔这么久,我还能维护我的权益吗?
2021-07-0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