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3月入职于一家个体机械加工店,约定基本工资3500元,26制。加班20元每小时,4月份上班期间磨车刀时,伤到手指了,休息了4天半。之后中途个人并未有请假休息,5月份发工资才知,工伤不给薪酬,清明节休假也扣除薪资。今天白天还在上班,晚上就让明天不用上班了,面对这无故辞退要求。我是否可以请求劳动相关部门要求其赔偿一个月工资,以及补发工伤期间的基本工资,和补交2个月社保……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下有关问题……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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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建议协商解决,或者去当地的劳动局或者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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