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是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具体情况:2014年5月7日我把17万借给了初中同学朱峰,当时他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他把钱放给了由他主官的企业,朱峰给我打的借据是月利2分,企业跟他打的借据利息不清楚。只收过一季的利,后再未收取,到2016年7月回邯郸,听说朱峰被检查机关逮捕,因顽忽职守。找到他老婆,在他老婆的引荐下,同那个企业签定了购房合同,房子是小产权,是期房,合同签订收房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收房时间过去半年了,一直未通知收房,我应该怎样办?我跟朱峰之间是否还有连带关系?
2024-11-05 14:00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初中同学朱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产生,并且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2%,但企业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关于您的问题,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您是否有证据证明朱峰作为被告在检查机关被逮捕时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如渎职、贪污等。 如果有证据表明朱峰确实存在上述行为,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朱峰存在上述行为,您可以直接起诉朱峰本人,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