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把两间门面房租给了陆,陆经营不下去又把房子转给了高(前提是必须两间一起接下来),高经营了一个月,在经过陆的同意下,把另一间租给了水果店,后来**村发现陆转租,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就把两间收回来了,两间房在陆这边签的合同是4月19号到期,而陆在村里面的合同是高的那间3月14号到期,水果店6月14号到期,现在陆让高去跟水果店收4月19号到6月14号之间的房租,但是所有之间的合同都已经到期了甚至过期了,高应不应该去收?还是陆自己去跟水果店收?
8天前根据您的描述,存在两个不同的租赁关系。第一份合同涉及的是陆和高之间的租赁关系,期限为4月19日到6月14日;第二份合同涉及的是陆和水果店之间的租赁关系,期限为3月14日到6月14日。 首先,关于您提到的“两间房在陆这边签的合同是4月19号到期”,这意味着如果陆想要终止这份租赁合同,他需要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高,因为这是按照通常的租赁合同条款来计算的。因此,即使陆没有及时通知高,他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高是否应该收取4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的租金,这取决于以下几点。 如果高与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水果店后,水果店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并且没有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则高可以向水果店收取相应的租金。 如果水果店在未得到陆或高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房屋,则高无权要求水果店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问题,高是否有权利向水果店收取4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的租金,取决于水果店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