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找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因为钱没给够,她要告我朋友强奸!能成立吗
2024-07-17 05:08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如果您的朋友只是陪同小姐一起消费,没有实施任何暴力或者威胁,也没有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小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要求您朋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您朋友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是否应该赔偿损失或支付罚款等具体责任的确定,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 因此,建议您朋友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风险。同时,也建议您朋友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