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前妻在2006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1、两个女儿中我抚养。2、现有房子归前妻所有。3、另外一套房子归大女儿所有。4、还有一套房子正在建设归小女儿,但是,这套房子的房款是我和现在妻子一起交的)。现在前妻要求把这套房子给小女儿,现在的妻子不同意,说这套房子是我们现在交的房款。请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怎样处理,等待回复。谢谢!
2025-02-03 20:11尊敬的客户。 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在您的情况下,您和前妻已经就房产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为小女儿。这表明,这套房产是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分配的,不存在任何争议。 因此,即使现在您的妻子认为这套房产是通过自己一方支付的款项,但这并不影响之前您们之间的协议效力。建议您和前妻之间能够进一步沟通,解决此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