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校食堂租了一个窗口卖速食,签约的合同上没有写不能卖臭豆腐,我在试卖,可是学校说不让卖,这算违约吗
2026-01-10 18:00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示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并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那么即使未直接提及“臭豆腐”,也应视为违反了该规定。 然而,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在试销期间发现有学生对臭豆腐表示兴趣,你可以考虑是否继续销售。不过,在正式销售前,最好先与学校沟通并取得同意,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此外,你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学校坚持不允许销售,建议你考虑寻找其他销售渠道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