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入职,2017年1月13日公司对我无故辞退,并且未提前通知我,和我商议仅赔偿一个月工资,请问我可以申请赔偿两个月吗?
2024-08-03 12:35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通常情况下是不给予经济补偿的。 因此,基于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请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于顺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