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全责,对方要求去租车使用,产生的费用由我出吗?
2025-11-27 16:3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但受害人有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为原告,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原告拒绝接受车辆租赁服务,并且因此产生相应的费用(如修理费等),则这些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由于您是全责一方,因此应该支付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车费用。如果您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建议与对方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