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保险公司团体险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最低级客户经理工资1150,岗位津贴600,交着五险一金,发到手工资却一直都在800左右,公司理由是没完成业绩考核,不发岗位津贴,而且现在公司单方以完不成业绩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想请教律师这是否符合合同法,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24-10-03 18:45你好!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公司在未完成业绩考核的情况下,没有提供相应的薪酬或津贴,那么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在你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并且在完成业绩考核后才能发放岗位津贴。如果你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与你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你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寻求帮助。 最后,建议你直接联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了解具体情况并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和指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