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立案后开庭前在法院组织原告和被告交换证据,原告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4小时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审判的公平公正,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如果在案件中需要交换证据,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先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所有相关证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对这些证据进行核对确认。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避免因证据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证明力较强的部分,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专家证人等,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交其原始证据副本。而对于一些非关键性的证据,例如生活琐事、日常生活习惯等,则可能只接受复印件或影印件。 总之,在法院组织的交换证据环节,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都应被认可并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因此,在交换证据时,建议当事人尽量准备完整、清晰的证据材料,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