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出租人,房子于2015年12月20日出租给承租人,租期当时写的两年,但是他只给了1年的钱,我口头说明第二年可能不租了、承租人也答应了!到2016年12月20日时,要求承租人只能续租4个月,并于4月20日搬走,但没有详细写书面协议、只是简单写:2016年1月20日到4月20的房租钱为3400元。 现在由于我想提前用房子想解除合同,并提前一个月口头通知承租人空出房子,承租人一拖再拖、我可以理解、但是现在他想再继续租要以之前两年的约定继续租、不按照4月20的约定、 求问:我现在是否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2024-08-22 16:06你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你的情况中,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者违反其他约定,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租赁期限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你已经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建议你在与承租人协商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