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服装店上班,这家服装店有两个老板,一个品牌老板,一个是加盟商老板。最开始工资是2500上一休一。到后面,因为人员问题,加盟商提议做二休一,工资底薪3200。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品牌公司不认这个,为了满足加盟商的利益,就说加盟商当初的承诺不算数,超出时间按加班工资算。现在加盟商老板,和品牌老板都不认这个工资,导购的利益收到了损坏。这种公司有责任吗
2025-12-20 15:13在处理类似争议时,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如果导购与品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并且该工作时间为非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超出的时间应当按照正常的加班时间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导购在周末或者法定假期被要求工作,而未能得到足够的补偿,那么他们有权向企业索要相应的加班费。在此情况下,如果品牌公司不承认超出时间的加班情况,而加盟商则认为自己最初做出的承诺应被视为有效,这可能会导致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导购们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端,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