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工作地点在深圳,4月份要搬迁到广州增城,劳动合同在2013年已变更工作地点为个广州增城,现若不去广州增城上班,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
2024-08-30 02: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选择不前往广州增城工作,您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等事项存在约定不明或者对双方造成损害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工作地点,必要时可依法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离开广州增城工作以及如何处理此事。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建议,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