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个兼职收银员 是做一休一(在其他地方也有工作至于签没签劳动合同不详)18.02.25号进的本单位 在18年8月8号前后因老请假 店长说不行 员工就不肯 然后店长就说要么你别做了 员工就说给我工资 然后就走了 现在她告我们没签劳动合同 要求从3月25号到8月8号为止赔偿2倍工资 12600 她每个月拿走的工资为3600元左右。但合同是她拒绝跟我们签订的 不是我们不签 我这个合理吗?
14天前您的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员工在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多个地点从事兼职工作,并且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请假手续。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关系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是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工作的,则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关系或临时性用工关系,而非正常的劳动关系。 工作时间的约定。虽然员工在不同地点兼职工作,但是作为一家实体企业,其正常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都是固定的。因此,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规中有关劳动者休假和工作时间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员工在离职前已经连续工作满六个月,那么公司确实有义务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您所在的情况可能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和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