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兼职单位拒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2025-04-19 22:31《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据此可知,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是否属于“试用期”,关键在于是否经过了法定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则应视为已通过了考核,并可认定为合格员工。 此外,《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条中所指的“医疗期”是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享受10天的年休假;已满20年的职工,每年享受15天的年休假。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达到约定标准,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且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达到约定标准,但在试用期内并未被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