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月4号交辞工单的,到现在还不给走,去劳动局问,结果劳动局说要老板批准了,辞工单才能生效。。。要这劳动局何用?而且我也没有证据
15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您的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如果您已经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者拒绝同意您的离职要求,那么您有权继续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期间,您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支付。确保自己得到应得的工资和其他薪酬。 加班费计算。确认是否享受过加班费以及如何计算加班费。 赔偿金。如因公司过错导致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损害赔偿。 工伤待遇。确认是否有工伤保险或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了解相关待遇。 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计划等,这些资料将有助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此外,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寻求帮助,以更快地解决争议并保护自身利益。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方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决定。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