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281号令司法解释第十条最后一句话,钱物有没有具体要求?
2024-09-06 11: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6号)第十二条对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应根据其犯罪情节确定。对每次实施诈骗行为后是否又实施其他诈骗行为不影响前次诈骗行为的认定。 该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具体的数额要求。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次诈骗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涉案金额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多个诈骗行为且每次行为均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如果某次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同时,如果每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则不应被视为连续犯或吸收犯,而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