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才市场应聘 入职时未签订试用期合同 口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 现在对方说达不到工作要求 想要辞退 想咨询律师
2025-12-30 02:42您好,在人才市场上入职时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