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买的商品房,在25楼,物业公司说因为大家都在铺地暖,压力不够,要住户支付暖气增容费。这个合法吗?
2025-02-26 01:54《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即未提前向业主说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该问题,那么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但是,不得挪作他用。 综上所述,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告知业主存在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那么物业公司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业主利益的保护,物业公司在收取费用前应该先行通知并获得业主同意。因此,建议您直接联系物业管理部门,要求他们提供更详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