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0日早晨6时30分许,王某驾驶云A735**小型轿车沿某县城阿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县小区门口路时,与由南向西行驶的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家属对本次认定不满意,马某家属想了解本次事故以后处理打官司这样的认定可以吗?
2024-08-25 23:3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你应当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