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6年12月1日递交的辞职报告,17年1月就没有在单位上班,自己去了外地工作,单位当时也没有通知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5月份才与我联系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问下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2025-02-09 12: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提出离职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即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获得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答复或拒绝您的请求,您可以选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结束劳动合同。 至于是否需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同时,请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