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有数子女,老房子在拆迁时,其一女A写了委托书,委托老人全权代理拆迁事宜。后动迁房产权写了老人和一女B名字。但之后,老人在A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房屋产权为B女。老人在一年多之前离世。 1.A女能否对其遗产以及动迁房份额提出主张? 2.A女的女儿在房屋拆迁之时名字在户口本上,现在可否主张其拆迁份额?
2024-09-26 04:00一、关于第一项问题的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并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因此,如果老人在其生前已经立下了遗嘱,并且已由其女儿A代为办理了相关手续,则A女有权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二、关于第二项问题的回答。 由于A女的女儿在拆迁时已经在户口簿上有名,因此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参与拆迁的收益。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拆迁款中包含了一部分属于A女女儿的份额,那么A女的女儿就有权利要求按照比例分割拆迁款中的这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