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高辉于曹文静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麦收后确立恋爱并下彩礼,同年8月在两人办理结婚证,农历11月曹文静因和其母生气后去新乡找高辉商议尽快举行婚礼的事,其父母多次推迟婚期并多次去新乡叫曹文静回家,腊月12因不愿回家曹文静于其父大吵并动了手导至精神异常,于13日入住精神病院治疗,后经证实曹文静在14一15年曾4次因精神病入住项城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这种以隐瞒病史而形成的婚姻是否是欺骗,对医院隐瞒病史所得到的诊断证明能作为证具吗,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退还彩礼的判决正确吗。
2024-10-04 13:28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答案。 高辉与曹文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欺骗行为,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病情或者疾病情况,那么这可能会构成欺诈。然而,具体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医院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医生在出具诊断证明时确实存在不实之处,那么该诊断证明可能无法被采纳为证据。但是,如果医生在开具诊断证明时遵循了医疗行业的标准和程序,并且没有故意误导,那么该诊断证明仍然有可能成为证据之一。 最终的判决结果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您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建议向专业的法律顾问寻求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个问题。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