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买的房,当初协议是以我的名义给对方批房基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批下来现在对方要我退房请问他们可以把房要回去吗?
2024-12-09 13:12您好!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您购买的房子是通过您的名义办理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您都有权要求对方退还房屋。 此外,《民法典》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对方没有按期给您办理房产证,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和利息等。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