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我国刑法中,有哪几条罪名是属于“过失危险犯”的?
2025-10-18 03:45在刑法中,“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这种结果的发生却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几种罪名通常被认为是“过失危险犯”。 故意杀人罪。该罪规定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死亡,却放任其发生。 爆炸罪。本罪指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爆炸物发生爆炸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到公共场所或者向他人投放,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本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具有飞行能力、行驶能力或者其他类似的能力,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本罪指故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足以使广播中断、通信中断或者电视信号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本罪指故意破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电力设备,足以使电力供应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本罪指故意用点火的方法焚烧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本罪主要针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强调的是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侵犯。 9.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上列举的条款均属于刑法中的“过失危险犯”,它们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失,且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并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这一风险。对于此类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