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个兼职收银员 是做一休一(在其他地方也有工作至于签没签劳动合同不详)18.02.25号进的本单位 在18年8月8号前后因老请假 店长说不行 员工就不肯 然后店长就说要么你别做了 员工就说给我工资 然后就走了 现在她告我们没签劳动合同 要求从3月25号到8月8号为止赔偿2倍工资 12600 她每个月拿走的工资为3600元左右。但合同是她拒绝跟我们签订的 不是我们不签 我这个合理吗?
19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与您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虽然您们的员工没有和您们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您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